(2017)闽062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雄昌与吴惠光、吴洪彬、全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雄昌,吴惠光,吴洪彬,全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12号原告:吴雄昌,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吴惠光,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吴洪彬,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全金生,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原告吴雄昌与被告吴惠光、吴洪彬、全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吴雄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雄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雄昌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吴雄昌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