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23孔德富与张建、李志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富,张建,李志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富,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争平,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男,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李志为,女,1983年4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孔德富与被执行人张建、李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并给付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础,自2013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全费21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2016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16年12月21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3执恢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子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