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淄博泉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泉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12号申请人:淄博泉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广辛路东中轩酒厂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1070238G。法定代表人:商登科,董事长。被申请人: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化工园区珠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59015135P。法定代表人:战志,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泉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泉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