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9560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与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560号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436H,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189号601室。法定代表人:王忠锁。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淼,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66946356,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金茂路北侧。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邵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