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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为宽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为宽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349号罪犯陈为宽,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为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责令被告人陈为宽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54179元,将被告人陈为宽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抵作部分赔偿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3年4月9日押送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泉刑执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7)232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为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和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为宽被判处的退赔款人民币154179元,数额较大,累计仅执行人民币3300元(含扣押在案的现金),大部分未能交纳,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为宽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美芳审判员  陈建家审判员  陈垂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启帆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