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瑞原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原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朝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942号原告:重庆瑞原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灵方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049194623。法定代表人:王自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晖,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朝胜,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原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原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原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138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瑞原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振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