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小利与向天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利,向天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56号原告:董小利,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向天志,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小利诉被告向天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董小利于2017年6月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向天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小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小利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唐 伟人民陪审员 彭 忠人民陪审员 邓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