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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再能冷冻食品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再能冷冻食品商行,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2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再能冷冻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居委会谭家围路励俊豪庭***号铺首层之一。经营者:徐伟高,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居委会凤祥南路25号二层之2号铺。法定代表人:梁文锋。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再能冷冻食品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徐伟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42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在2016年6月13日至7月15日期间先后向被告供应了价值29427元的冷冻食品,但截至起瓣前,被告仅支付过15000元,余款14427元仍未支付。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但其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冷冻食品。原告于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向被告供应了价值29427元的货物。原告在诉讼中确认被告支付过款项15000元,余款14427元拖欠未付,原告遂于2017年1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相应送货单证实其在2016年6月至7月期间向被告供应货物价值29427元,并自认已收取货款15000元,尚有14427元未付。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付款的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利息的计算,双方并未对货款支付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在原告起诉催收后仍未支付,客观上造成原告利息损失,故应从起诉之日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原告主张从2016年6月14日起计付利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再能冷冻食品商行支付货款1442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再能冷冻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再能冷冻食品商行负担9.5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韬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