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西乡县庆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军、温俊峰、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乡县庆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军,温俊峰,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庆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法定代表人:候有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温俊峰(李海军之妻),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西乡县庆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军、温俊峰、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4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乡县庆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海军、温俊峰偿还西乡县庆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514334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之后利息按20‰的月息计算,利随本清)、并承担律师费12000元,三项合计3026334元。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海军、温俊峰、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申请执行费32663元。逾期后,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海军、温俊峰、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