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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17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于某,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涛离家出走,无法联系,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人民陪审员  何德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