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17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于某,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涛离家出走,无法联系,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人民陪审员 何德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