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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之府、程立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之府,程立标,程鸿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李之府,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瑶海区。被执行人:程立标,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程鸿静,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李之府与程立标、程鸿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68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立标、程鸿静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