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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文科与李连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科,李连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620号原告李文科,男,汉族,67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农民。被告李连在,男,汉族,54岁,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农民。李文科诉李连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文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李文科负担。审判员  郭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