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兰军与宋厚明、谷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军,宋厚明,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赵兰军,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宋厚明,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谷侠,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赵兰军与宋厚明、谷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593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金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