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6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云与文兴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文兴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6民初262号原告王云,男,苗族,1983年3月3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丹寨县人民法院干警。被告文兴邦,男,苗族,1972年9月1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系丹寨县文兴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云诉与被告文兴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以证据不足,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云负担。审判员 赵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龙成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