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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连兵申请恢复执行秦诗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兵,秦诗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兵,男,出生于1975年3月13日,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秦诗玖,男,出生于1963年12月9日,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兵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秦诗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证劵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秦诗玖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案款1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李连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