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立蛟与唐万江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蛟,唐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何立蛟,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铜仁市东润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金码头。被执行人:唐万江,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本院在受理执行何立蛟申请执行唐万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根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何立蛟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及集团和他人合法权益,意思表达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