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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长沙和平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邦邸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和平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长沙市邦邸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和平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童共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邦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莲湖村双湖组2栋6门2楼。法定代表人鲁莉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和平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邦邸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长沙市邦邸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腾出所租赁房屋,支付水电费19053.6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87元,申请执行费1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4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长沙市邦邸公司一周之内清空所租赁房屋的二楼。厂房腾房在4月12日进场,45天之内清空;二、长沙和平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邦邸建材有限公司腾房前支付82400元补偿款至法院帐号;三、双方均互免对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