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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139申请执行人陈文娟与被执行人兰军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娟,兰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娟,女性,汉族,1982年04月27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兰军科,男性,汉族,1974年02月25日出生,住扶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娟与被执行人兰军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兰军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军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军科银行存款790925.7元(包含执行费74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