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龚卫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卫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6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卫东,男,1970年5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于2005年3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卫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龚卫东在义乌市松门山某酒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龚卫东喝了白酒。同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龚卫东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经发大道与西城路叉口处时,与叶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浙G×××××号小型轿车撞倒范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龚卫东继续驾车行驶至义乌市经发大道路口北苑街道沈村一区7幢地段,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龚卫东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龚卫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龚卫东已赔偿叶某22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卫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叶某、范某的证言,抽血视频,驾车视频,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查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病历复印件,谅解书,查获经过,被告人龚卫东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卫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龚卫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卫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