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59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2017年3月22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决定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2月13日1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湖北省人民医院安康楼楼下,趁无人之机,采取用车钥匙掏锁的方式,盗走胡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TDR578Z(极光)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曾羁押的2日予以折抵。罚金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后缴纳。)二、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徐恺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