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8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二拴与马忠全、刘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拴,马忠全,刘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511号原告杨二拴,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生。被告马忠全,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被告刘鹰,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66年8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二拴诉被告马忠全、刘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二拴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二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郝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