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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恢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烟开发区东立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烟台东银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烟开发区东立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烟台东银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恢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被执行人:烟开发区东立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东银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烟开发区东立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烟台东银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开发区东立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本院撤销本院(2004)开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并解除对烟开发区东立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由于上述异议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李劲松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侯树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