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宝塔支行与黄冈楚华源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宝塔支行,黄冈楚华源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锦堂,许焱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宝塔支行。负责人:张卫兵,行长。被执行人:黄冈楚华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火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继强。被执行人:刘锦堂,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许焱午,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99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99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