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异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何倩、卓振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倩,卓振祥,赵宝强,何秋云,乔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异133号异议人(案外人):何倩。申请执行人:卓振祥。被执行人:赵宝强。被执行人:何秋云。被执行人:乔丽。本院在执行卓振祥与赵宝强、何秋云、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何倩针对本院执行济宁市任城区阜桥小区刘庄路4号菜市片区33号楼东单元2层西户房产的查封、拍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何倩称,任城法院作出(2016)鲁0811民初4665号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40688.31元,同时就抵押房产(位于任城区阜桥小区刘庄路4号菜市片区33号楼东单元2层西户房产)优先受偿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本房产是2004年由异议人何倩之父何西银代异议人出资购买,该房产一直由异议人何倩居住,之后出租给他人。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法解除对济宁市任城区阜桥小区刘庄路4号菜市片区33号楼东单元2层西户房产的查封并终止该房产的拍卖。本院查明,卓振祥与赵宝强、何秋云、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811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小区刘庄路4号菜市片区33号楼东单元2层西户)。”判决第二项内容:“如被告赵宝强、何秋云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卓振祥有权以被告何秋云所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查封了何秋云名下济宁市任城区阜桥小区刘庄路4号菜市片区33号楼东单元2层西户房产。本院认为,异议人异议指向的房产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异议人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不能阻却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何倩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