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宇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188号罪犯陈宇,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足法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6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6)渝05刑更1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陈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宇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