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黎亮与上海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亮,上海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黎亮,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被执行人上海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黎亮与上海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执行中本院通过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动欠薪保障金垫付机制,垫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985.63元。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余款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6240号裁决书除已执行到位的人民币6,985.63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