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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延寿、陈妙针盗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延寿,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延寿,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周宁县。曾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4月8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妙针,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文盲,务工,租住福建省周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由周宁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詹旋峰,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周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同年2月23日由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由周宁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妙奇,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周宁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由周宁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延寿、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闽09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延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4月17日至2016年5月2日期间,被告人刘延寿、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或四人结伙或三人相约,分三次到周宁县浦源镇东升村集体所有的“菇云仔”山场盗伐杉木,第一次盗伐杉木33株,所得款项1700多元四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伐的33株杉木蓄积量为4.0525立方米。第二次盗伐杉木28株,所得款项1500多元,被告人陈妙奇因开无牌照拖拉机运输分得200元,其余款项被告人刘延寿、陈妙针、詹旋峰均分,经鉴定,被盗伐的28株杉木蓄积量为3.4658立方米。第三次盗伐杉木54株,所得款项900元,刘某分得350元,余款归被告人刘延寿所有,经鉴定,被盗伐的54株杉木蓄积量为6.136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延寿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妙针、陈妙奇自动投案;被告人詹旋峰于从江西省永新县回周宁县投案途中,被三明市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7年1月3日被押解回周宁县。另查明,被告人刘延寿曾因犯骗取贷款罪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6年12月29日至30日期间,詹旋峰亲戚陈某2告知周宁县公安局被告人詹旋峰将于近日回到周宁县投案,同月31日詹旋峰途经三明市清流县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购买杉木苗近400株,前往盗伐山场补植复绿。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延寿、陈妙针、陈妙奇、詹旋峰表示谅解。周宁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证人周某1、周某2、缪某、周某3、刘某、陈某1、詹某、叶某、张某、李某、孙某、陈某2、夏某证言;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通话记录及基站位置分析材料;周宁县浦源镇东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谅解书;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刑初字第0153号刑事判决书、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的出所登记表、汽车票、住宿收据及提收笔录;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四被告人户籍证明,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周宁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物证鉴定意见书;四被告人供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延寿、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林木,其中刘延寿、陈妙针、詹旋峰三次盗伐林木115株,蓄积量13.655立方米,数量较大;陈妙奇两次参与盗伐林木61株,蓄积量7.5183立方米,数量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延寿曾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妙针、陈妙奇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旋峰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在案发后积极补种树苗,东升村村委会对四被告人均表示谅解,对四被告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对被告人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延寿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二、被告人陈妙针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詹旋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妙奇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延寿违法所得人民币1408元、被告人陈妙针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被告人詹旋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被告人陈妙奇违法所得人民币6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刘延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人刘延寿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偏重,理由是已得到了对方全体村民及对方村委会的谅解,也积极主动地向盗伐区补种复绿。同时,家庭困难,生活无经济来源,靠被告人刘延寿打零工维持生计,妻子中风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女儿得肥胖症,行动不便,此情况已得到东升村委会和溪坪村委会的肯定,并出具了相关证明,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延寿、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四人进入周宁县浦源镇东升村集体所有的“菇云仔”山场,用携带来的单手锯、菜刀等工具盗伐杉木33株,将所盗伐的木材截成原木装车,由被告人陈妙奇驾驶无牌照拖拉机运输到周宁县狮城镇李某木材加工厂贩卖,所得款项人民币1700多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四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伐的33株杉木蓄积量为4.0525立方米。2、2016年4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延寿、詹旋峰、陈妙针三人携带单手锯、菜刀等工具又进入“菇云仔”山场盗伐杉木28株并截成原木后,由被告人陈妙针电话联系事先联络好的陈妙奇前来运输木材,被告人陈妙奇驾驶无牌照拖拉机将所盗伐的木材运输到周宁县狮城镇孙某木材加工厂贩卖,所得款项1500元多元,被告人陈妙奇分得200元,其余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伐的28株杉木蓄积量为3.4658立方米。3、2016年5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延寿、詹旋峰、陈妙针携带单手据、柴刀等工具伙同刘延寿叫来的村民刘某再次进入“菇云仔”山场,被告人刘延寿、詹旋峰、陈妙针盗伐杉木54株,并让村民刘某扛运木头。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延寿、詹旋峰、陈妙针等人在扛运木材时被浦源镇东升村村民发现,被告人刘延寿等人逃离现场。东升村群众联系拖拉机将该山场被刘延寿等人盗伐的部分木材运回村里。当天晚上10点许,被告人刘延寿同刘某返回该山场,共同将剩余的杉原木装运至刘延寿叫来的由詹某驾驶的闽09407**号拖拉机,贩卖给周宁县狮城镇孙某木材加工厂,所得款项900元,刘某分得350元,余款归被告人刘延寿所有。经鉴定,被盗伐的54株杉木蓄积量为6.136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延寿于2016年11月14日,在周宁县西街菜市场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妙针、陈妙奇于2016年12月31日自动前往周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詹旋峰于2016年12月31日从江西省永新县回周宁县投案途中,途经福建省清流县入住宾馆时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7年1月3日被押解回周宁县。另查明,被告人刘延寿曾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4月8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9日至30日期间,詹旋峰亲戚陈某2告知周宁县公安局被告人詹旋峰将于近日回到周宁县投案,同月31日詹旋峰途经三明市清流县入住宾馆时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于2017年3月8日购买杉木苗近400株,前往盗伐山场补植复绿。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延寿、陈妙针、陈妙奇、詹旋峰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处罚。周宁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延寿、陈妙针、詹旋峰、陈妙奇结伙盗伐林木,其中刘延寿、陈妙针、詹旋峰三次盗伐林木115株,蓄积量13.655立方米,数量较大;陈妙奇两次参与盗伐林木61株,蓄积量7.5183立方米,数量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上诉人刘延寿关于原审量刑偏重的主张,经审查,被告人刘延寿并未参与复绿补种,且其曾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结合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及东升村委会的谅解意见,量刑上已予以酌情考量,故原审量刑并无不当,被告人刘延寿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陈 曦审判员 纪相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哲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