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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永洪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永洪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40号罪犯罗永洪,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1日交付执行。罪犯罗永洪曾于2012年8月、2015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罗永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罗永洪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获监狱优秀学员,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分。该犯因绑架罪,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罗永洪的身份与梧州市公安局蝶山区龙湖镇派出所登记的罗永洪身份证号(450411196906080011)一致。本院认为,罪犯罗永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永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8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