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继兴与被告赵亭、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兴,赵亭,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970号原告:任继兴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江、罗燕,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亭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洁,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贺振坤,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萍原告任继兴与被告赵亭、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任继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于2012年7月25日签订的《水泉沟村谢家沟段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位于水泉沟村谢家沟路西侧有批示房屋224平米,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签订了《水泉沟村谢家沟段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把应该补偿给原告的住宅楼房109平方米及相应补助费补偿给被告赵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相关事实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继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初啸人民陪审员 穆淑琴人民陪审员 尤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