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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群星与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群星,陈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760号原告:苏群星,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侠,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群星诉被告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群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群星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群星撤回对被告陈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苏群星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如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