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单金贵与单杰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金贵,单杰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601号原告单金贵,男,1950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单五福,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行唐县人,系单金贵之子。被告单杰,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金贵与被告单杰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金贵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