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飞与谢福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飞,谢福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821号原告:郭飞,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保、邓轶能,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福新,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原告郭飞与被告谢福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飞负担。审判员 廖晓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