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河池市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公路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新建路242号。法定代表人:张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海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与北京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市公路宾馆,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与北京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龚祖勇,该宾馆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池市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佳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公路宾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海市公路宾馆于2017年5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16)桂05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履行期尚未届满,该案尚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撤销本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502执7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嘉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