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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航与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航,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蒋航,男,住辽宁省建昌县。被执行人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蒋航与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