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利民与周英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民,周英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033号原告:周利民,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宾彪,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英吉,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周利民与被告周英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利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利民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316元,减半收取2658元,由原告周利民负担。审判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叶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