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2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李锡奇、董明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李锡奇,董明峰,单绪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70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10号。负责人:向建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民,男,该行职工。被告:李锡奇,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被告:董明峰,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单绪校,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李锡奇、董明峰、单绪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滕国庆审 判 员 徐年武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建军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