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辖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盐城华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常宝滔邦石油管件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华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江苏常宝滔邦石油管件有限公司,常州市滔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民辖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华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健康路18号(M)。法定代表人:郝荣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常州小微金融服务中心303、305、306号。负责人:李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常宝滔邦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尚德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常州市滔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尚德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盐城华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常州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常宝滔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滔公司)、常州市滔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滔邦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华恒公司上诉称,本案系追偿权产生的纠纷,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因此本案应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保险人英大保险常州公司向被保险人江苏正辉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辉公司)理赔后,向被上诉人及二原审被告代位追偿,而被保险人正辉公司与第三者华恒公司、宝滔公司及滔邦公司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侵权行为地应认定为常州市新北区正强路18号,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轲审判员 丁飞审判员 董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