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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邢修富与朱立财、卢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修富,朱立财,卢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660号原告:邢修富,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立财,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卢日燕,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修富与被告朱立财、卢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修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邢修富负担。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齐世民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