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邢修富与朱立财、卢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修富,朱立财,卢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660号原告:邢修富,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立财,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卢日燕,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修富与被告朱立财、卢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修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邢修富负担。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齐世民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