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白宝群与临城县蓝天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宝群,临城县蓝天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232号原告:白宝群,男,194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被告:临城县蓝天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迎宾路中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91130522755485907A。法定代表人:张建祥,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潘,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白宝群与被告临城县蓝天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原告白宝群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宝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宝群负担。审判员 钱立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闫白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