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秀浦、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秀浦,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526号申请执行人:谭秀浦,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姬文龙,经理。申请执行人谭秀浦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成���物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仲裁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7)第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秀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谭秀浦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17)第5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