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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浙江天梯橡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浙江天梯橡塑有限公司,戴明红,卢美凤,戴以平,汤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4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8167089-X。法定代表人叶善焱。被执行人浙江天梯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文溪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1609-0。法定代表人戴以平。被执行人戴明红,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卢美凤,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戴以平,男,1965年9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汤金玉,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天梯橡塑有限公司、戴明红、卢美凤、戴以平、汤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天梯橡塑有限公司、戴明红、卢美凤、戴以平、汤金玉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69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戴明红、卢美凤、戴以平、汤金玉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浙江天梯橡塑有限公司、戴明红、卢美凤、戴以平、汤金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天梯橡塑有限公司、戴明红、卢美凤、戴以平、汤金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浙江天梯橡塑有限公司、戴以平、汤金玉的房产已由法院查封,系抵押房产应由所管辖法院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梯橡塑有限公司、戴明红、卢美凤、戴以平、汤金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天梯橡塑有限公司、戴明红、卢美凤、戴以平、汤金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4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梯橡塑有限公司、戴明红、卢美凤、戴以平、汤金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杨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