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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文国与房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国,房飞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722号原告:许文国,男,生于1976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远,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房飞飞,女,生于1984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许文国诉被告房飞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许文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文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许文国负担。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承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