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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398金虎与周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虎,周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金虎,男,196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周国斌,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执行人金虎与周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红于2017年4月28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院(2016)苏0803民初6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03民初68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邵凤兵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