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咸渭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支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剩余44000元。执行中,双方和解,杨某某给付王某某25000元,扣除王某某应承担2017年4月30日前孩子抚养费19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晁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