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咸渭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支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剩余44000元。执行中,双方和解,杨某某给付王某某25000元,扣除王某某应承担2017年4月30日前孩子抚养费19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晁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