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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艾鑫与田云强、王冬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鑫,田云强,王冬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587号原告:艾鑫,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田云强,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冬梅,女,出生年月不详,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艾鑫与被告田云强、王冬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立案。原告艾鑫于2017年6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已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艾鑫负担��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