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艾鑫与田云强、王冬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鑫,田云强,王冬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587号原告:艾鑫,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田云强,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冬梅,女,出生年月不详,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艾鑫与被告田云强、王冬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立案。原告艾鑫于2017年6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已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艾鑫负担��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