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与王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4,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权,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露(王某堂姐),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赫,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某5,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因与上诉人王某、原审原告李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在法院指定的期限未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丁 钰审判员 相媛媛审判员 朱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