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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宗小妮与王耀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小妮,王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宗小妮,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王耀祥,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小妮与被执行人王耀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宗小妮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王耀祥支付申请执行人宗小妮非婚生女王思怡抚养费5万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耀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耀祥支付申请执行人宗小妮非婚生女王思怡抚养费5万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耀祥于2017年5月26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宗小妮非婚生女王思怡抚养费5万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齐艳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