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钱巍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13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巍,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东台市。曾因吸毒,于2010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0年3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巍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6)苏098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钱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由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被告人钱巍谎称自己在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台市公安局新坝派出所等单位和部门工作,以自己有关系能够为王某2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名,取得王某2和张某2的信任。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钱巍以办理保险需要费用、个人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等理由,先后骗得张某2合计84643.26元,并将部分钱款用于游戏充值、网上赌博,至今尚未归还。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钱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5月份与王某2认识,后认识王某2女儿张某2,其说自己曾在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坝派出所做特情、办保险,但没有说过自己是公安民警;5月7日上午,其带王某2去咨询,工作人员答复现在办不起来,王某2不符合补交条件,不存在暗箱操作。其在六月底七月上旬明确告知王某2她们无法办理。其以办保险为名共拿了张某23000元钱,其总共就欠张某245600元,有的是张某2直接拿现金给其,有的是转账到其提供的冯某、林登琴、徐小冬的银行卡上,最终都是其用掉的,另外还有2015年7月中旬张某2拿了一张中国银行卡给其,这张卡上的钱都是其用掉的。这些钱部分用于网上赌博,其好几年没有工作,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有一些问题。其对张某2提供的16份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王某2是其母亲,2015年4月底,其母亲在五星浴室做服务员时,认识了自称是交警大队民警的钱巍,钱巍骗其母亲,称认识人能帮忙办理养老保险。5月上旬,其和钱巍第一次见面,钱巍自称是东台交巡大队的,负责处理违章,其也没有怀疑钱巍的民警身份。之后其被钱巍以办保险为名多次骗掉87000元左右,至今未还。其让钱巍一共打了2张借条,第1张是2015年9月27日在“乐必居”餐厅里打的,金额是45000元,其中以借款为名骗其39000多元,另外钱巍摔坏其一部价值4000多元的手机,还有一些零碎的钱,算下来共45000元左右;第2张是2015年10月30日在行政大厅三楼打的,金额也是45000元,是被钱巍以办保险为名骗去的钱,钱巍一直称9月20日保险能办下来,但直至10月30日都没有能办下来,所以当天才缠着钱巍打了第2张借条。其之所以让钱巍打2张借条是因为知道自己受骗后,害怕没有借条无法证明,并不是其真的借钱给了钱巍。3.被害人张某2的自书材料,证实2015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钱巍与张某2间资金往来合计86798.26元的具体情况:(1)5月15日,钱巍打电话给张某2,称保险可以办理,要先给於峰10000元,次日早上张某2在世纪联华靠摩登经典的架子上给钱巍现金10000元。(2)5月23日,钱巍打电话给张某2,称马处长说可以办,并让张某2赶紧转账8200元给林登琴,称林登琴是社保处的,后张某2在老市政府斜对面的农业银行将现金8200元存至林登琴尾号为9512的农业银行卡。(3)6月7日左右,钱巍跟张某2说医保也要一起办,并让张某2将王某2的医保卡带给他,后在锦江之星大厅柜台处给钱巍现金15000元。(4)6月18日左右,钱巍打电话给张某2,称之前交的8200元不够,还缺3760元,并让张某2转账给林登琴,后张某2通过手机转账3760至林登琴尾号为9512的农业银行卡。(5)6月25日,钱巍打电话给张某2,称王某2的事情办得差不多了,但要送礼,次日下午在德润门口,张某2从中国银行取现金3000元给钱巍,钱巍称要给马处长、於峰、林登琴三人送礼。(6)6月29日左右,钱巍打电话给张某2,称还要去盐城找人送点礼需要3200元,并称当天就要去,张某2弟弟张晓峰在世纪联华门口给钱巍现金2000元,在民政局门口给钱巍现金1200元。(7)6月23日,钱巍打电话给张某2,称女儿玩游戏需要买装备,让张某2打钱给冯某,钱巍称此人是自己的朋友,后张某2转账202元给冯某尾号为0715的工商银行卡。(8)6月27日晚,钱巍打电话称要陪领导打麻将,向张某2临时拿点钱,过后归还,后张某2在中医院十字路口的农村信用合作社ATM取款机上取现金5000元给钱巍。(9)7月1日,钱巍称卡被冻结,向张某2临时拿钱,等卡解冻就还,后张某2在锦江之星门口当面交给钱巍现金5000元。(10)7月7日,也是同上的理由,钱巍让张某2转账3000元给林登琴,称后面还,张某2转账3000元至林登琴尾号为9512的农业银行卡。(11)7月12日,也是同上的理由,钱巍让张某2转账2000元给林登琴,称过两天就还,张某2转账2000元至林登琴尾号为9512的农业银行卡。(12)7月14日,钱巍打电话给张某2,称卡被冻结,向张某2借张空卡,单位有帐打进来,之后就还,正好把之前借的钱都还了。7月15日早上,张某2拿了一张没有钱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卡给钱巍。后钱巍又称要中国银行的卡,张某2将尾号为9630的中国银行卡给钱巍,7月16日至10月5日间被钱巍分40次左右支出21501.26元。(13)7月15日,钱巍称女儿要出去旅游,让张某2转钱给冯某,7月16日,张某2两次分别转账300元和400元至冯某尾号为0715的工商银行卡。(14)7月19日,钱巍称要让张某2母亲工资高一点,最后一次投资,称办下来社保能拿900多元,张某2转账2000元至冯某尾号为0715的工商银行卡。(15)7月20日,钱巍称父亲住院,让张某2帮忙交燃气费,张某2转账700元至冯某尾号为0715的工商银行卡。(16)8月10日,钱巍让张某2转350元给冯某,称9月20日就能拿到工资,后张某2转账350元至冯某尾号为0715的工商银行卡。(17)8月15日,钱巍打电话给张某2,让张某2打800元,张某2未打,后钱巍向张某2母亲拿了800元,次日上午还了600元给张某2。(18)8月11日,钱巍称女儿玩游戏要买装备,张某2转账230元至冯某卡号为0715的工商银行卡。(19)10月17日,钱巍称跟别人发生冲突被打伤去医院没钱,张某2转账150元至冯某尾号为3191的建设银行卡;后又称钱不够,张某2又转账100元至徐小冬尾号为1845的建设银行卡。(20)10月18日,钱巍打电话称挂水的钱不够,张某2又转账200元至徐小冬尾号为1845的建设银行卡。(21)10月22日,钱巍称要去安丰要钱,但没车费,张某2转账150元至冯某尾号为0715的工商银行卡。(22)10月15日,钱巍电话打不通,张某2帮忙充值30元话费。(23)10月20日晚,钱巍约张某2在人民医院见面等人家送钱来,后钱巍在新华书店门口借其手机打电话时,突然被一群人殴打,导致其手机被摔坏,价值2000元。(24)10月29日晚,钱巍约张某2去拿钱,又被别人殴打,张某2让弟弟帮钱巍开了个房间,花去100元。(25)11月4日白天,钱巍跟张某2索要20元买充电器,晚上跟张某2索要5元坐三轮车。4.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其在五星浴室做服务员时认识了自称在交警大队上班的钱巍。5月份,浴室洗澡的人都在谈退休涨工资的事,钱巍说能帮其办理养老保险,其就信了,之后钱巍就以办养老保险为由骗走9万余元,钱都是其女儿张某2给的现金,也有转账。钱巍一开始讲9月份能拿工资,但到目前都没有办好,钱也没有还。五星浴室大厅的工作人员都听到钱巍说自己是交警大队的,修脚师傅张某1、技师杨敏、服务员王某1都能证实钱巍冒充公安民警。钱巍从来没有提过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养老保险,其也没有跟钱巍去过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如果去保险公司买保险,根本不需要钱巍帮忙。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钱巍熟悉,钱巍喜欢在网上打游戏、赌钱,经常在其家玩,用其卡进行网银转账支出,钱巍在这方面花了不少钱。2015年7月前后,钱巍拿了张某2的中行卡,在其家打游戏赌钱,其曾帮钱巍从这张卡上取钱,再存入其银行卡,但钱都是钱巍用的。钱巍说张某2是他的朋友,张某2母亲找他帮忙办养老保险,钱巍当着我的面与张某2通话若干次,明显在骗人家,他根本没有这个能力,钱巍说过张某2母亲根本不符合办理的政策,找人也办不了,但母女两个呆,非要拿钱让他找人交保险、请客送礼。钱巍说在这件事上骗了人家八九万元钱。其听到钱巍多次跟张某2等人吹牛说自己在交警大队上班,骗取人家信任,其实他游手好闲多年。钱巍还将其家座机号码告诉张某2,说是交警大队办公室的号码。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五星浴室上班,认识钱巍,钱巍经常来洗澡,听钱巍讲他在公安局上班。2015年3、4月份,钱巍在浴室大厅休息时,跟浴室服务员王某2说他在公安局上班,钱巍问王某2退休工资的事,王某2讲自己没有退休工资,钱巍说他能帮王某2找“工龄”,补交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后来听说王某2被钱巍骗了8万多元钱。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五星浴室的服务员,王某2也做过服务员,钱巍来浴室洗过几次澡,皮包一夹像个干部,2015年4、5月份的一天,其听到钱巍和王某2的对话,钱巍说:“办理养老保险的事你找我啊,我在东台市公安局上班,我来帮你找人办。”后面的谈话其就不知道了,直到后来才听说王某2被骗的事。8.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五星浴室的业主,王某2以前是浴室员工。其认识自称在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班的钱巍,但钱巍没有说是民警还是临时工。钱巍最初来浴室洗澡时给过钱,后来就不给钱了。听说钱巍以帮王某2办理养老保险为名,在去年5月至11月间陆续骗掉王某2八万多元钱。浴室也有人传钱巍不是一个好人。9.证人於峰的证言,证实其在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支付25号窗口上班,其认识钱巍,但不熟悉,是七八年前洗车子时认识的,自称在公安局上班。其与钱巍无任何私交,钱巍来其窗口咨询过王某2养老保险的事情,其当时指点钱巍到具体哪个窗口办理,没有陪钱巍去,其记得钱巍仅来问过一次,其与钱巍没有任何财物往来,没有经手及收受钱巍任何财物,在行政中心外没有任何接触。1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自称在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班的钱巍,他从没有带人来咨询保险的事,他本人来问过一次,想帮他父亲办个养老保险。钱巍没有咨询过叫王某2的人办保险的事,没有交过保险费,没有送礼给其,也没有提起过张某2这个人。11.东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东台市公安局新坝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东台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钱巍曾于2001年至2002年间在东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任联防队员,2002年6月离职;从未在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任职辅警;从未在东台市公安局新坝派出所做过特情、治安耳目及治安信息员;从未在东台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工作过。12.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2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13.东台市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钱巍与张某2的16份通话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制作及来源情况说明、录音资料重点摘要,证实录音的时间段为2015年9月28日至12月23日间。被告人钱巍于2015年9月底跟张某2讲自己仍在为办理保险继续找人,自己是交警大队处理违章的工作人员以及新坝派出所特情人员。被告人钱巍从张某2处共拿走85000元左右,包括办保险和借款两个部分,并称会分期还款给张某2,分期还款总额为85000元。14.东台市公安局提供的张某2出具的借条2份,证实被告人钱巍分别于2015年9月27日、10月30日向张某2出具借条两份,金额均为人民币45000元。15.东台市公安局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2015年5月1日至11月30日间,张某2通过尾号为2113的招商银行卡向冯某转账9笔,合计4482元,向徐小东转账2笔,合计300元,向林登琴转账3笔,合计8760元,另有8200元是现金存入林登琴的农业银行卡。16.东台市公安局调取的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单、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某2尾号为9630的中国银行卡2015年7月14日余额为21505.93元,2015年10月5日余额为4.67元,期间被告人钱巍共从该卡支出21501.26元。原判认为,被告人钱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钱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钱巍退赔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84643.26元。钱巍上诉理由为:以借款名义从张某2处拿的45000元是诈骗,其他4万多元均不是事实。其中,一审判决书中张某2自书材料第(10)项拿此3000元是事实,但不是骗,是其和朋友及张某2共同使用;第(17)中的800元已归还,其他(1)(3)(6)(9)(11)(13)(15)(24)(25)亦不是事实。从钱的用处也可知其与张某2的关系不一般,打的两张计9万元的借条,是因为第一张条子未注明时间才补打了第二张,忘记将第一张借条收回。阅卷检察员意见为:被告人钱巍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银行卡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相关录音资料中涉及上诉人钱巍的身份、保险办理、资金总额、资金组成、还款计划等内容和钱巍出具的2张借条等证据,可以证明钱巍谎称自己在公安机关工作,虚构能够帮助王某2办理养老保险等事实,以办理保险、借款为名骗取张某2钱财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是结合录音资料、自书材料等证据就低认定合理有据。钱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钱巍的上诉理由,经查,其一,钱巍以帮助王某2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借款等为名骗取王某2、张某28万余元人民币的事实,有张某2、王某2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录音资料、借条等证实。其二,钱巍虽在侦查阶段否认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名骗取财物,但对侦查人员向其播放的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录音内容显示,钱巍与张某2通话时意志自由,表达自然,无任何威逼痕迹。证明其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名骗取4万元左右,另借款4万余元的事实清楚无误,钱巍并多次提出了具体的分期归还85000元的计划。其三,钱巍自侦查之初至二审期间,关于是否与王某2有经济往来,是否帮助王某2办理养老保险,如何办理,等等,辩解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现其所谓被逼承认除4万余元外还曾以办理养老保险等为名拿过40000元左右,与其曾作过的“是为了帮张某2圆谎”的辩解,第一张借条忘记收回与其曾作过的“因被逼而头发晕,条子打重复了”的辩解,亦均相矛盾,并与本案其他证据不符。综上,钱巍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阅卷检察员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钱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朝军审 判 员  王劲梅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肖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