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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北恒瑞担保有限公司、庞同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恒瑞担保有限公司,庞同山,代东风,临城县启盛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恒瑞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所在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17号,组织机构代码58693295-5。法定代表人:何玉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庞同山,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临城县。被执行人代东风,男,汉族,1958年1月24日出生,住临城县。被执行人临城县启盛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东镇村北,组织机构代码05546423-2。法定代表人:庞同山,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代东风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9000元额度外冻结5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少辉审 判 员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