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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与胡炳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胡炳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9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住所深圳市。 负责人刘东明。 委托代理人刘有名,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谟城,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炳忠,男,汉族,住址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1元(已预交),收取925.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